宋朝对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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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对外法律

很多朋友对于宋朝对外法律和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宋代法律发展背景
  2. 元朝律法
  3.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One]、宋代法律发展背景

[One]、宋朝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One〗、在立法上的体现:①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②制定编敕。③制定《盗贼重法》

〖Two〗、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①规定了刺配刑。②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Three〗、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①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②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Two]、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One〗、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Two〗、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Three〗、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Two]、元朝律法

古代的律法很多都不像现在社会法律一样的完善和人性化。最常见的就是杀人偿命,或者犯错受刑。只追究了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律法上并没有任何的表示。但是在元朝,却开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先例——烧埋银制度。

在严惩犯罪者的责任的同时,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款给受害人家属用于埋葬死者。这是非常先进和人性化的法条,是中国历史上法律的一个质的飞跃。让我们第一次从古代法律上感受到威严的同时,体会到国家对于百姓的关爱。

〖One〗、“烧饭”是蒙古族人最古老的礼仪活动与烧埋银的“烧”不谋而合。

我们大家都知道的中国之前一直沿袭的传统都是入土为安,死者为大,人死了也要留个全尸。而烧埋银制度里的说法却是赔偿要烧埋死者所需的银两,这让人们大为惊奇。在之前的朝代也从未有过类似的法律文献记载,所以这根源就在蒙古族人本身的风俗习惯“烧饭”上了。

此“烧饭”可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生火做饭,而是一种非常古老传统的祭祀形式。古籍上记载,“烧饭”是指死者埋葬后,每当到了特定的日期时焚烧酒食的祭祀礼仪。

虽然它并不是焚烧死者尸体,但是它也是通过烧牲畜和酒肉来表达沟通阴阳的作用。以表达对逝者的敬意,希望通过烧逝者喜欢的东西让逝者的灵魂得到安息。因此,有许多学者认为蒙古族的“烧饭礼”是烧埋银制度一种形式上的延伸。

〖Two〗、蒙古族用钱抵命的命价银传统是烧埋银最初的根源所在。

既然“烧饭礼”不能真正表达烧埋银制度的根源,那这项法律到底源自于哪里呢?我们翻遍历史,在蒙古族的习俗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命价银。

命价银又叫赔命价,它是解决血亲复仇纠纷的和平手段。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身份和费用,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而被害者家属既然收了钱财,就要放弃复仇。

这种做法也是比较原始的注重财物赔偿来处理命案的法律,虽然当时主要应用在同态和血亲复仇的案件中,更是被有钱和地位的人用来作为杀了人的护身符。但是从内容上看是和烧埋银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而且作为元朝的主体民族,蒙古族延续之前的传统和法律也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进步,命价银不再仅仅是赔偿那么简单,最后演变成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罚的烧埋银制度。

〖Three〗、民间流行的“私和”行为,更是烧埋银制度形成的催化剂。

除了蒙古族的习俗外,烧埋银制度也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在古代民间长期存在私和的习惯,虽然政府对于命案都是很重视的,但是当命案发生时,加害者往往会主动地要求和解,并给予受害方财物已达成双方私了不报官的协议。

当加害方实力强大,受害方又可预计的不能把加害方绳之以法时,往往会接受这种私和的方式。尽管政府大力禁止,但是因为社会背景和阶级制度等原因,这种行为在民间一直都被广为流传。

“私和”行为的内容和烧埋银制度的赔偿内容有相似之处,这也是为什么烧埋银制度会被大力推广的原因。有一定民间基础的法律制度,自然更容易被百姓们所接受和认可。

[Two]、烧埋银——元朝流行丧葬形式的代言人

〖One〗、元朝流行的不是土葬而是火葬,“烧埋”即是火葬的意思。

在宋代的时候火葬就大为流行了,当时的统治者是加以禁止的。尽管火葬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悖,但由于火葬本身的优势和佛教对少数民族的影响,元代时候是非常盛行火葬的。

一是当时的土地非常昂贵,土葬成本太高难以大范围使用。二是佛家认为火葬对于死者是非常崇高的一种葬礼,我们所熟知的高僧死去后圆寂成舍利子就是佛家的大成之道。

当时的文献中就有记载烧埋本身的含义就是火葬,《元曲释词》中指出“元代行火葬,人死了即行烧化和埋葬,因称‘烧埋’,或简称‘烧’”。可见烧埋就是火葬,更贴切地说烧埋是一种复合葬法,先用火焚烧尸体,然后过几天再拾取骨灰,用土掩埋。

这和我们现在的火化是非常相似的,应该是最节约资源和符合社会环境的做法。而作为一条法例适应民生是最为重要的,火葬在当时宋代的汉人中尤为流行,这也为了烧埋制度在元代这个充满汉人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存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Two〗、元代对于逝者采取的是厚葬,习俗非常符合“银”字。

在元代的中原和江南地区都有厚葬的习俗,各地还流行用纸做成房子等物随葬。通过燃烧这些死者生活必备品来,安抚死者受伤的灵魂。

当时的公文中就指出“江南流俗,以奢靡为孝。凡有葬者,大其棺椁,厚其衣襟,广其宅兆,备存珍宝、偶人、马车制器,亦有将宝钞籍尸敛葬,习以成风。”可见当时厚葬是多么为人们所热衷,致使这种习俗大为盛。

但是政府官员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古制更太过奢靡,朝廷就颁布了有关规定,规定除了纸钱外,其他纸做的东西都禁止焚烧。但是即便如此,厚葬的风俗依然深得民间百姓的心意,毕竟这表达了生者对死者的一种思念之情。

一直到元朝七年仍然在使用中统钞,而且按照当时的银钞兑价,烧的纸钱数额钞两锭折合成白银刚好是五十两,刚好是烧埋银的法定数额。可见,厚葬的费用为烧埋银的数额确定了实际依据。

[Three]、统治者的治国思想成就烧埋银制度

〖One〗、忽必烈继治国思想中包括承蒙古习俗的“祖述”思想,命价银的习俗才得以保存。

烧埋银制度毕竟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没有统治者的认可是无法产生和推行的。元代的开国皇帝忽必烈,可以算得上历史上的一代明君。在治国上忽必烈很是有一套自己的想法。

“祖述变通”是忽必烈治国的核心思想,就是继承祖宗的陈规,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情况产生一定的变通,最后变成可实行的治国方案。

而这一思想在烧埋银制度上也充分的体现出来了,前面我们就有谈到烧埋银制度的根源就是来自于蒙古族的传统习惯,而这个元朝的统治阶级就是蒙古族。在蒙古族中,杀人者是要被判处死刑的,但是成吉思汗也规定可以赔偿明家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而赔偿金往往是以丧葬费的形式表现出来,赔偿价一方面可以使死者入土为安,让死者的家属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正因为蒙古族的赔命价有着这些优点,所以忽必烈把这种习俗沿袭下来了。

〖Two〗、在“祖述”的基础上,忽必烈更是进行了有效的“变通”,使得命价银升级成为烧埋银。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来统治汉人的泱泱大国,忽必烈也是耗费了不少心思。虽然赔命价有许多的优点,但是蒙古族的习俗用于统治汉人,还是有一些生硬。烧埋银的形成得益于“已国朝之成法”,忽必烈虽然主张“附会汉法”,并且尽力的保护蒙古族文化,但作为议和蒙古大汗和中国皇帝。

他必须要在统治中国的生活文明和保存蒙古文化特色及其价值观念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于是忽必烈又借鉴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在“祖述”的基础上作出了“变通”。

宋代的“赎铜入杀伤之家”之中说,在伤杀案件中要求行为人给受害人或家属经济赔偿。就是判刑的同时也要赔偿经济损失,不同于蒙古族的判刑或赔偿损失的办法。并且还对于补偿苦主财产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烧埋银制度在蒙人统治的汉人天下中,更容易被百姓接受和认可了。

自古一个成功法律制度的形成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或统治者凭空想象而来的,它一定是有一定的民众基础和社会考量的。烧埋银制度的产生不管起源于蒙古族人的习惯还是前朝的律法,它们都是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忽必烈的结合国情和体恤百姓使得这条律法更好的在元朝站住脚跟,这也是贤明的君主的必然表现。

[Three]、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宋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法律制度繁多,实行以敕代律。

宋朝初期的时候,在整个的法律制度中,《宋刑统》是当时的主要法律文献,这是宋太祖认为五代混乱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让窦仪等人按照《唐律》的模式所制定的,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行过程中,却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也相对较差,所以到了宋太祖的时候,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就不断的发布新的法律制度,由于不同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也存在差异,因此后来的宋代统治者也在不断的颁布新的法律制度,这就造成了宋朝法律制度繁多的情况。

2.皇帝直接参与法律审判,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由于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通过兵变造反才登上了皇位,因此宋代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开始不断的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权利,而中央集权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现就是皇帝直接对于立法进行参与,颁布众多的敕令来加强自己对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同时许多的审判活动皇帝也直接的进行干预,进一步将司法权力收归到中央。

3.民事立法及诉讼法丰富,体现了经济的繁荣。

由于我国古代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因此我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大都是倾向于各种刑法和实体法,针对于民法和诉讼法这两方面方面的法律却是较少,在《宋刑统》中,大部分也都是刑法和实体法,民法和诉讼法的部分相对较少。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科学技术相对来说并不发达,因此大部分时候的断案依据是凭借审判人的主观评断,这样的断案方式很难保证真正能够得到事实的真相。而宋代时期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我国许多的科技发明也是在宋代时期出现的,宋代的各项技术十分发达,尤其是在法医学方面,当时的宋代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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