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审判体系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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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唐朝查案的官叫什么
〖One〗、大理寺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是全国比较高的法律机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Two〗、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
〖Three〗、大理寺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比较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
〖Four〗、此时,大理寺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隋唐时期,沿用了北齐的做法,使得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的事实。
[Two]、宋代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法律文明成就卓越,影响深远,对周边先后与之并立的辽,西夏,金诸王朝及后世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各朝代在很多方面吸取了其文明因素,既体现在刑法,民法等法律条文的制定中,也体现在司法机构的设置及法官司法审判的运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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