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朝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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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宋代对妇女犯罪的规定
〖One〗、北宋律法对强奸有夫之妇者,“决杀”。南宋编撰的《庆元条法事类》在“诸色犯奸”条目中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Two〗、南宋律法对强奸罪的处罚已经很严厉了:“流三千里,配远恶州”;如果对被侵犯妇女的身体造成损伤(宋代法律术语叫“折伤”),则判决绞刑;就算强奸未遂(宋代法律术语叫“未成”),也要刺配五百里。这一立法显示了宋朝更加注重对女性的法律保护。
〖Three〗、按宋朝的法律伦理,妇女被强暴时奋起反抗、杀死施暴者,是可以免罪的。北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昌州有个叫何任的妇人,“夫死已经十年,守志不嫁”,一次亡夫的兄弟卢化邻竟来逼奸,“阿任仓卒之间,无可逃免”,杀了卢化邻。因为出了人命,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最后,皇帝下诏宣布阿任无罪,并表彰了她,“支赐绢五十匹”。
〖Four〗、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南宋《庆元条法事类》创造性地确立了“强奸幼女罪”:奸污“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意思是说,对十岁以下的幼女进行性侵犯,即使幼女同意或主动,也等同于强奸罪(宋代法律术语叫“虽和也同”)。
〖Five〗、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Six〗、这段话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了猥亵强奸罪,就会被判处绞刑。如果强奸未遂,杖责一百下并且流放到三千里以外的地方服苦役。但是如果强奸十二岁以下的女孩,虽然强奸未遂或者达成和解都要按强奸罪论处。
〖Seven〗、再看看大清,如果是一般强奸,强奸既遂的判处绞监候,即判处绞刑,秋后再审是否执行死
〖Eight〗、刑;强奸未遂的,杖责一百,再流放三千里。和奸罪的惩罚比较轻,一般是杖责,被奸
〖Nine〗、女子有丈夫的杖责八十,没有丈夫的杖责九十。但强奸、和奸的是幼女这种令人发指的
〖Ten〗、罪行的话,情况就不一样了,必须得严惩:
1〖On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因而致死,及将未至十岁之幼女诱去强行奸污者,照光棍例斩决
1〖Two〗、;其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女者,拟斩监候。
1〖Three〗、强奸十二岁以下幼女并致死的,以及强奸十岁以下幼女的,话不多说一条路——斩。强
1〖Four〗、奸十岁到十二岁的判斩监候,等秋审再决定死还是不死。
1〖Five〗、和十二岁以下幼女和奸的,根据强奸罪进行处罚,判绞刑,秋后问审。
1〖Six〗、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奸同强论
[Two]、宋代法律对后世的影响
宋代法律文明成就卓越,影响深远,对周边先后与之并立的辽,西夏,金诸王朝及后世元,明,清各代的法律建设产生重要影响.各朝代在很多方面吸取了其文明因素,既体现在刑法,民法等法律条文的制定中,也体现在司法机构的设置及法官司法审判的运作中。
[Three]、北宋文官制的优点
〖One〗、宋代通过科举制度来大量提拔文人担任官职,宋朝的文官在朝廷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参知政事(副相)、正副枢密使(军政长官)以及地方要员等,大都由文人担任,形成一个以科举出身的士大夫为主体的文官政府。
〖Two〗、宋代文官制度使传统的“贵族政治,武人政治从此基本上退出了封建中国的历史舞台”。在选任官员的过程中,宋代始终强调文治。宋政府不仅扩大录取名额,而且还通过改革科举考试方式,使地主阶级各个阶层的知识分子,在考场上凭学识取得官位。
〖Three〗、这些通过科场考试精选出来的,富有较高文史知识素养的文臣,受到了宋政府的重用。宋代文官制度使权力收纵自如,无尾大不掉之虞。宋代士大夫阶层的组成部分,与前代相比,已经有了根本性的改变。隋唐以后重科举取士,为中下层的寒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打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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