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礼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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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中国古代的礼法制度
〖One〗、我国古代“礼法之治”的形成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夏商周三代之时,夏有“夏礼”“禹刑”,商有“殷礼”“汤刑”,周有“周礼”“九刑”。这一时期可以说是礼法体系的初创阶段。春秋战国至秦代,礼刑分离,也是“律令”发轫时期。汉承秦制,又在法制领域向“礼”回归。同时,礼典和民间礼俗习惯法都有所发展。不同规范形式有其各自作用领域,并不是只有“律令”在起作用,仅靠“律令”也无法包容所有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古代法逐步形成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共同发挥作用的模式,其中的礼典、律典到唐代日益成熟。这样就形成以礼率律、律外有礼,礼典、律典、礼俗习惯法三者相辅相成的治理格局。
〖Two〗、我国古代“礼法”是一个内容复杂的综合体系。从法律形式上说,有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典法和非法典法、中央法和地方法;从法的层级上说,有结构严密、条文繁复的礼典,有体例完整、疏而不漏的“正律”,有大量的以礼俗为中心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对于“礼法”一词的理解也是见仁见智。有学者认为,“礼法”是一个法哲学范畴,也是一个治理概念。“礼法之治”这样一种治理模式,既发挥法律刚性规范功能,又发挥礼仪和道德的教化作用,同时尊重民间事务自理自治习惯,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也彰显出传统社会治理的特有智慧。
[Two]、唐朝法律制度
〖One〗、唐朝的立法活动前期以修律为主,后期主要是编敕与制颁刑律统类。先后制定了《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大中刑律统类》、《开元律》及《开元律疏》,还有《大中刑律统类》。它们被统称为“唐律”。
〖Two〗、唐律内容涉及刑事、民事、经济方面的内容。在刑事方面,主要罪名有危及封建国家政权、有损皇帝尊严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造妖书妖言等罪,有悖逆封建家庭伦常罪,如不孝、不睦、不义等,有官吏失职、渎职、擅权、贪赃等犯罪,如擅离职守、泄漏机密、以权谋私、枉法贪赃等。此外还有触犯封建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罪,危害公众、妨碍城市和市场管理罪,侵犯人身罪,侵夺财产罪等。
〖Three〗、唐朝刑罚制度主要是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共20等。除“十恶”等一些严重的犯罪外,在许多情况下,可以用铜来赎五刑。
〖Four〗、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
[Three]、礼法并重什么意思
〖One〗、礼法结合是中国法制起源之后逐步形成的一个特点,也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而在不同的时代,两者结合的形式和程度有着不同的表现,反映出我国法制史的演变历程。宋代法制及其思想对唐代有承有革,而在礼法结合上更多表现出的是继承,陈亮的法制思想也就打上这一时代的烙印。
〖Two〗、陈亮的法制思想是相当完备的,其功利主义渗透在其法制思想的方方面面。首先,他认识到“天下之大势所以日趋于法而不可御”的强烈的法制观念,认为国家只有行法才能达到“天下所以常治而无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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