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改革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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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改革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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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2. 唐两税法中的户税是人头税吗
  3. 唐朝后期土地制度

[One]、唐朝的两税法是谁建议推行的

租庸调制以外的杂税,主要则为“两税法”。780年,唐德宗时的宰相杨炎鉴于当时赋税征收紊乱的情况,建议实行两税法,为唐德宗所采纳。“两税法”规定:按各户资产定分等级,依率征税。首先要确定户籍,不问原来户籍如何,一律按现居地点定籍。取缔主客户共居,防止豪门大户荫庇佃户、食客,制止户口浮动。依据各户资产情况,按户定等,按等定税。

[Two]、唐两税法中的户税是人头税吗

不不,完全搞错了。丁额不废在这儿的意思是虽然不再按照人头征税但是仍然继续登记人丁数量的意思。征人头税显然就需要掌握人口的数量;改成夏秋两季征户税、似乎人口数量便成为了不需要调查与登记的项目了,但是强调了“丁额不废”,正是要求不要因此而废弛了登记人口的工作。

[Three]、唐朝后期土地制度

〖One〗、唐朝后期,对土地赋税制度进行了改革,由租庸调制改为两税法。

〖Two〗、两税法,是公元780年唐德宗时代宰相杨炎所创之税法。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租庸调法,改为征收金钱为主,一年两次征税,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一年分夏、秋两季交纳,取消一切杂税,。建中元年年末,就有了1300多万的两税收益,比“两税法”以前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还要多出百万,唐王朝的全部财赋收入达到了3000余万贯。两税法的作用在于:使唐朝保证了国家的财政税收;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度,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也相对减轻了农民的负担。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士地、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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