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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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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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朝查案的官叫什么
  2. 宋朝杀人犯不犯法
  3. 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One]、唐朝查案的官叫什么

〖One〗、大理寺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是全国比较高的法律机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Two〗、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

〖Three〗、大理寺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比较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

〖Four〗、此时,大理寺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隋唐时期,沿用了北齐的做法,使得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的事实。

[Two]、宋朝杀人犯不犯法

犯法,杀人罪在历朝历代都是重罪。史书上讲刘邦进关中,废除秦法,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宋朝法律己较完善,杀人者是重罪,以水浒为例,鲁达打死镇关西也只能弃官逃亡。而武松杀西门庆和潘金莲,虽事出有因,但也被判流放,所以宋朝杀人肯定犯法。

[Three]、宋代法律发展的特点

宋代的法律制度较前代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Two〗、皇帝直接加强了对法律的干预;

〖Three〗、民事立法增多,初步改变了中华法重刑法轻民法的特点;

〖Four〗、重视证据,对口供的采信度加强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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