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离婚财产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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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离婚财产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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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的离婚誓词
  2.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离婚制度
  3. 宋代娶妻纳妾的规矩

[One]、宋代的离婚誓词

〖One〗、所有“放妻书”的开头,都会以“我们听说”(盖闻)的语气,深情款款地讲述离婚人对于婚姻的理解:“夫妇之缘,恩深义重”、“世代修因,见存眷属”、“夫妇义重,如手足似乎难分”、“一从结契,要尽百年”、“恩爱极重,二体一心”,云云。感人至深。

〖Two〗、随后笔锋一转,开始“吐槽”实际生活中夫妻之不相得:“然则夫妇相对,今则两自不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何乃结为夫妇,不悦数年,六亲聚而咸怨,邻里见而含恨”。

〖Three〗、但是,唐宋人似乎不会指责这是对方单方面的过错,而是归因于夫妻缘份已尽:“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丈夫、妻子都没有错,错的是这段婚姻本身。因此,他们协议结束这段错误的婚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Four〗、最后,就如“君子交绝,不出恶声”,夫妻诀别,也互道珍重,互赠祝福。前夫祝愿“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前妻则祝愿丈夫“任娶贤失,同牢延不死之龙”,希望双方今后都找到合适的另一半。从这个细节也可想见,唐宋女性离异、再嫁,并不受任何歧视。

[Two]、中国历史上最早的离婚制度

〖One〗、先秦时男子离弃妻子不需要什么理由的,到了汉代,出妻的理由逐渐归纳为七条,做妻子的触及其中任何一条,都可以被丈夫合法的抛弃掉。这就构成弃妻的法定理由叫“七出”,也叫“七去”。“七出”,原来是礼制上的规范,最早见于《大戴礼》。其内容如下:

〖Two〗、1.“无子”出妻。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宗法社会里能不能传宗接代被看作头等大事,所以不能生育作为出妻的头一条理由是理所当然的。

〖Three〗、2.“淫佚”出妻。如果女子不信守贞洁,和丈夫之外的男人发生性关系,自然是大逆不道的,一经发觉,便被丈夫抛弃,丈夫有时只是怀疑妻子有乱伦的行为,但没有证据,往往也提出离婚。

〖Four〗、尽管男子可以纳妾,可以嬖婢,可以和家室以外的女子成奸而不受到社会的责难。这种不合理却在中国年封建社会中被认为是合理的。

〖Five〗、3.“不顺父母”出妻。侍侯公婆,是媳妇的本分,如果被认为没有做到这一点,这女人就是无德的了,是万不能留在家里的。如果女子遇到挑剔的婆婆或苛刻的丈夫,那就倒霉了。

〖Six〗、4.“口舌”出妻。古人认为,女子话多就会挑拨亲戚关系不和,造成恶果,因此多嘴的女子也要被离弃。

〖Seven〗、5.“盗窃”出妻。在中国古代,女子一旦嫁入夫家,就没有了财权,甚至嫁妆都要归夫家所有。所以,妻子如果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就是窃盗行为,违反了封建的"义"。盗窃固然不好,但人们往往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以盗窃为由把妻子出掉。

〖Eight〗、6.“嫉妒”出妻。在男人天下的封建社会,女子嫉妒就是防碍丈夫讨妾,防碍丈夫宠婢,防碍男人对一切别的女子产生染指之欲。因此男子是很忌妒女子这种嫉妒的。

〖Nine〗、7.“恶疾”出妻。妻子患有重病或恶性传染病,就不能主持家庭饮食和对祖宗的祭祀,以封建观念看来,这样的妻子在家庭中已基本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所以须出。

〖Ten〗、妻子如果犯了其中的一条,丈夫就可以把妻子休弃。七出制度实际上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的强加给妇女的枷锁。七出与其说是解决男女双方之间的对抗,不如说是靠牺牲妇女的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方传宗接代。

1〖One〗、“七出”的规定在法律上做了不许随意出妻的限制,使夫妻离异要有一定的根据。恐怕也引导男子去找出妻的根据。它片面要求妻子,其苛刻有时甚至也是违背丈夫的意愿的。《孔雀东南飞》就是写一队恩爱夫妻,只因妻子不被婆婆喜欢而遭遣出,酿成夫妻生离死别的结局。

[Three]、宋代娶妻纳妾的规矩

〖One〗、唐宋的婚龄,以男十六岁、女〖Fourteen〗、岁为起婚年龄。这当然为法定婚龄而已。王肃据《孔子家语》、《服经》等,以为“男十六可娶,女〖Fourteen〗、可嫁”。司马光也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Fourteen〗、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焉。”

〖Two〗、这个婚龄,宋人认为可以,不能早。宋人袁采曾批评幼小而议婚的现象。他说:“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判定)近来,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者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狠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而兴,可不戒哉!”

〖Three〗、宋代的婚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进行的。南宋袁采强调“嫁娶,当父母择配偶”。唐代以前,“媒妁之言”仅是礼制上的要求,唐代把它列入法律条文之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立法、必有行媒。”十分重视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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