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使用制度
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宋朝使用制度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宋朝使用制度以及北宋初年完善科举制的具体措施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One]、北宋后宫制度
〖One〗、贵妃贤妃淑妃德妃(正一品,共四人)
〖Two〗、九嫔: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正二品,共九人)
〖Three〗、真宗时又在昭仪上增设了淑仪、淑容、顺仪、顺容、婉仪、婉容,仁宗时又在淑仪上增设贵仪,这些增设的位置也是每个位置一人
〖Four〗、才人下设国夫人(例如魏国夫人的封号)郡夫人、郡君、县君,这些都不限人数
〖Five〗、此外还设6尚24司,设尚宫,尚寝等女官
[Two]、北宋初年完善科举制的具体措施
一般来说,在考试之前,地方都会对考生的身份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那些品德不好、家风不好的考生是禁止他们参加考试的。
而且考试时要求考生只能在一个地方进行考试,避免一人多考的现象产生,考试之后各个州的长官推荐过来之后,要进行一定的面试。
面试相当严格,十人一组,一人表现不好,十个人都会丧失考试资格。当时还可以举荐,但是被举荐了大多都是有后台的官家子弟,这种方式也成为了豪门子弟进入仕途的捷径,宋太祖最终把这项制度禁止了。
隋唐时期参加科举考试的学生,大多是来自学馆的读书人,宋朝初期便不再接受社会学生,所有的考生都是来自地方的学馆及中央的大学,到了宋仁宗时期,规定参加科举考试的人必须在学校学习300天。
在宋代科举考试资格很低,所以科举人数大大增加,而且国家对于贫困学子还有补贴,所以在宋朝对于考生身份的偏见几乎不存在。
这样也为宋朝提供大量的寒门学子,他们中的一些有志之士,也为后来宋朝的统治贡献力量,从而使宋朝朝廷中的各方实力趋于平衡,使宋朝的政治更加稳定。
科举考试从隋朝开始兴起,一直都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不过从隋唐开始,我们就可以看到有很多徇私舞弊的情况出现,而且在隋朝时期的科举制度有很多缺陷。
他们只看到了官员的文采,但是就其他素质方面并没有考核,所以到了宋朝,为了保证公平公正的选拔人才,杜绝徇私舞弊,这种现象便产生了糊名考试。
这种方式有点类似于现在的考试方法,就是将考生的试卷上的名字和籍贯都封住,等考官改完试卷之后再评定名次,之后再公布名字。
显然,这种方式有效杜绝了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在选拔人才上,也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
在糊名考试之后,显然还有一些人侥幸成功,那么后面等待他们的将是更为严苛一关,从武则天执政开始,就有了殿试。
殿试就相当于现在的面试,到了宋朝宋太祖赵匡义为了考察人才,便亲自面试,他们由皇帝亲自出题,殿试的过程十分繁杂,一般皇帝会派驻一些官员用一天的时间去考察他们的文采,殿试结束之后,皇帝也会亲自宣布名次。
宋朝与唐朝不同,唐朝考试的科目很多而且不实用,在庆历新政之后宋朝的科举更注重实用,范仲淹他们建议考察经书的意义以及策论,同时还设定了法科,主要考察法律以及锻能力。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朝代不断的改进,考试内容的变化,其实也是宋朝发展的一个缩影,统治者认识的背诵与默写毫无技术性,而且并不实用,在真正的治理方面并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所以当时进行了一部分改革。
隋唐时期科举考试一般是一年进行一次,在唐朝统治期间,总共进行270多次科举考试。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依然实行的是一年一考。
当宋太宗实行两年一考,一年一考的现象都有,主要是根据国家当时是否缺乏人才而定,如果前一年录取的人才较多,就会在后一年停止科举。
但是科举次数举行的少,并不代表着录取的人少,在宋太宗在位的21年,虽然只举行了八次科举考试,但是录取的人数相当可观。
而后在宋真宗和宋仁宗时期考试周期也是不固定的,但一般都是两年或三年一考,因为两三年一考有利于学习,所以在后面元明清朝他们都效仿宋代都是三年一考试。
在唐朝就有不准考官有亲属参加考试,在北宋时期这个制度不断完善主考官、副考官等参与考试的人员,他们的亲属和门客都必须参加“别头试”,就是现在的回避制度。
锁院制度其实不是控制住考试的人,而是控制住主考官,一旦主考官确定之后,那么从开始到结束,他都必须在考场之中,不能与外界联系,直至科举考试结束之后才能出来。
当时对于考试的官员也要做十分严格,如果他们有不思其职,或者是没有回避的,一经核实就会对他们进行降职,考生也会被除名的处理,所以当时的科举考试对于考生的要求,以及考官的要求都十分的严格。
[Three]、宋朝立法原则
(3)将官员的官衔和实际职务分离;
(4)严禁宦官、外戚、后宫干涉朝政;
(5)实行审判分离,防止司法专权;同时,在中央实行“审刑院”,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6)在科举制度上禁止恩师门生关系。
大力倡导儒学,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综合吸收道教和佛教的思想,形成了后来的理学。理学的产生,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即强调立法要简要,对待臣民要有哀怜之心。
具体措施:(1)轻刑薄赋,宽简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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