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宋朝监察制度

作者:侠名 -
5宋朝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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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2. 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3. 北宋官僚制度

[One]、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One]、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比较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比较高长官,掌判台政.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Two]、明清时期的监察体制

〖One〗、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比较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

〖Two〗、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Three〗、(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Four〗、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Five〗、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Six〗、(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Seven〗、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Three]、北宋官僚制度

宋代主要是实行“二府制”,为了防止五代十国割据局面

三师、三公本为亲王使相宰相之加官。惟徽宗时,蔡京为太师时,掌宰相实权。

(宰相)(宋初)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从一品总理全国政事以宋初为例,其他时代变化很多。(以下同)

正二品专司“军国机务,兵防边备戎马之政令”,以及“侍卫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阅试迁补屯戌赏罚之事”

门下省侍中佐天子,审中外出纳之事。

中书省中书令佐天子,宣奉天子命令

三司使三司使掌全国钱谷出纳,均衡财政收支

翰林学士正三品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极端机密文件

(各一人)从二品同唐之制宋之六部、组织上属于尚书省。

御史台御史大夫从二品专掌监察、执法

1.“大夫”为加官,不除人。“中丞”为实际上之台长。

(或从四品)宋之九卿:太常寺、宗正寺、光禄寺、卫尉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

路转运司:转运使、副使、判官掌一路财赋、又兼管监察官司吏之事南宋谓“漕司”

提刑司:提点刑狱公事掌司法和刑狱南宋谓“宪司”

提举常平司:提举常平茶盐公事掌常平仓及贷放钱谷等事务南宋谓“仓司”

提举学事司掌所属州县学校和教育行政徽宗设,不久废。以上各官谓之“监司”。

经略安抚使掌军事及民政南宋谓“帅司”

正三品掌府之事宋于首都、陪都及特要之地称“府”

(刺史)从五品掌州之治宋不设“太守”,“刺史”乃虚衔。

军监县知某军事戌兵驻县官,兼管军事宋代之县,分为:

(小邑不置者以尉兼)赤县:从八品

其它:从九品掌阅习弓手,戢奸禁暴,凡县不置主簿则尉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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