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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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唐朝中央政治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唐朝实行三省六部制。三省包括中书省(传承皇帝诏令、草拟诏书)、门下省(审核驳正后交皇帝批准)、尚书省(接受皇帝诏令、负责执行);尚书省之下设六部,包括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这一结构体现了中国古代封建王朝的集权性质:中央集权,分工明确,相互协调三省六部制代表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完善。
[Two]、唐朝查案的官叫什么
〖One〗、大理寺专门负责刑狱案件的审理,是全国比较高的法律机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
〖Two〗、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初审以刑部、都察院为主,复审以大理寺为主。凡未经大理寺评允,诸司均不得具狱发遣。大理寺审理案件,初期置有刑具和牢狱。弘治以后,只阅案卷,囚徒俱不到寺。
〖Three〗、大理寺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比较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
〖Four〗、此时,大理寺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隋唐时期,沿用了北齐的做法,使得大理寺一直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的事实。
[Three]、封驳制度的意思
〖One〗、封驳,即中国古代大臣对皇帝的圣旨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就提出修改意见甚至可以驳回去要求重拟的制度,即封还诏书、驳正违失。早在西汉末年,便已经有大臣封还诏书的现象,但只是偶尔为之。
〖Two〗、到了唐代,封驳制度发展为一项专门的行政法规,成为唐代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基石,并有专人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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